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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公司法注定影响大
2024年7月1日这一天,新公司法正式生效。
新法历经5年研讨、4年审议,早在2023年12月29日便已经发布,如今终于开始正式实施。
从这一刻开始,许多高净值人士注定会受到深刻影响。
据胡润研究院《2023年中国高净值家庭现金流管理报告》,中国有52%的高净值人士,依然来自企业主,另外还有30%来自公司金领。
剩下的10%职业股民,以及8%不动产投资者,他们的亲属、下一代,也大多会在企业上班,和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。
因此可以说,新公司法的生效,对中国的整个高净值人士群体都会有深远全面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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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并非个人所有物
中国的大部分创一代依然活跃在企业的第一线,并没有大规模退位隐居幕后或者去世。
在这个特殊时间节点,很多企业家对待公司依然延续着过去的态度,大部分人认为:公司就是我的私有物,我的“子女”,我想怎么处理就可以怎么处理。
有趣的是,企业这个“法人”,和自然人也颇有相似之处:
都会“出生”;
出生之后都需要“登记”;
都有某些权益;
面临意外情况都需要死亡证明或者解散、清算。
然而实际上,子女并不是父母的私有物,公司同样不是。
如果把公司视为自己的一部分,就会产生很大的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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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企不分危害大
曾经的快餐巨头,“真功夫”,一度火遍大江南北。
然而,创业时期的大股东——夫妻双方,后来走向了分裂,公司草创时期设定的股权持有方式,在公司做大做强之后显得越发不合适。
等到创始人夫妻离婚,则更是严重影响了公司发展,最终双方无休止地内斗,两败俱伤,公司也被后来者所超越。
很多业内人士一致认为,这一切的源头,其实就是起自创业之初的“家企不分”。
此外,一些公司创始人用个人账户来收取公司应当收取的款项,就有了逃避税收的嫌疑。
一些创始人把企业的钱通过某种安排用在个人和家庭的开支方面,这么做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债务转嫁到个人头上,最终身为股东会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之后,这些由家企不分所带来的隐患,将会比以往更大、更严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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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
在新公司法当中,相当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,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,有了新的变化。
在过去二十余年时间里,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,经历了多次变动。
1993年的规定是,遵循实缴制,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,并且需要一次性全部缴清。
后来,在2005年改成了分期缴纳,有限公司最低缴纳3万,之后可以分期缴纳,而首期缴纳额度不得低于20%。
再后来,到了2013年,相关规定又变成了认缴制,不仅取消了最低限制,还取消了出资期限、比例。
在当时,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创业活力,公司注册数量急剧增加;但是另一方面,也影响了出资诚信、交易安全,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。
如今,2024年的最新规定里,对认缴制进行了完善,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5年内缴清注册资本,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就需要全额认缴,特殊行业还需要低于5年。
另外就是,认缴和实缴的金额、期限都需要公示。
为什么会是5年?因为在公司法出台之前,大量调查显示,中国公司的平均寿命是4.4年,中位数则只有3.6年。如果不在公司存在的这几年让公司缴清注册资金,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。
最后,针对存量的公司,国家正在逐步清理规范当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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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责任并不小
和股东相关的一个问题,也是许多人所关注的。
不少大众所理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承担全部责任是:
我出资一百万,那么在这一百万之外的事务跟我完全无关。
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。
股东要对谁承担责任?答案是,要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相关责任。和公司直接相关的就是与出资有关的责任。
比如,需要足额缴纳,否则由此引发的公司损失,需要承担责任。
再比如,注册资金一千万并实缴,然后又把这笔资金抽出来,这属于抽逃出资。如果发生这种事,要赔偿公司相关损失。
又如,在不该分配利润的时候,让会计进行调整然后分红,这时候要退还利润,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此外,对于公司清算,股东也要承担责任。
股东还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。
一方面,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,就需要对债权人负责。
另一方面,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,也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。
新公司法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股东的横向责任。
以前,股东只需要承担纵向责任,但是现在又增加了横向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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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
横向责任,在新公司法的第二十三条里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。
在以前,公司向银行借钱,股东是担保人,或者股东损害公司利益,这些责任股东需要承担。
现在,如果股东用自己控制的两个或以上的公司实施关联交易,那么其他公司也要对其中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例如,老王的A公司欠债,他不想还了,就把资产转移到B公司和C公司,掏空A公司。这时候,后面两家公司其实都要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这就属于横向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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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变化
在新公司法当中,还有其他不少变化,足足有超过25%的条款都被增删或修改,变动幅度相当大。
比如,在新公司法的条款之下,强化了董监高义务,加重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。
无论是核查、催缴出资的赔偿责任,还是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,受指示损害公司利益承担赔偿责任,都是无法推卸的责任。未来对于公司高管和实控人的诉讼会明显增加。
当然,与责任相对应的是,董监高也新增了一些权力,比如,不当解任的索赔权,可以要求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等。
权力与义务的边界,值得股东、公司高管们整理清楚,特别是对于家族企业而言,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本来就存在问题,面对新公司法下董监高与实控人的日益加重的责任,最好有专业律师给予指导制定行为规范手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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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形势下需要新的守护方法
面对这些变动,52%的企业主、30%的公司金领,以及其他在企业上班、工作与企业息息相关的高净值人士,无不需要调整自己的财富守护策略。
遗嘱,婚姻财产协议,保险,家族信托,税务居民身份,基金会,委托,意定监护,慈善信托,家庭宪章……无论选择其中的哪一种或者哪几种方式来守护家庭财富,都需要结合家族的实际情况与企业的运作情况予以统筹设计。。
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式和法律法规的新规定、新修改,如何及时有效地做出合理合法的调整,更好地将传承道路走下去,非常有赖于专业人士的帮助。
一个看似不起眼的细节,走到最后很可能就会成为扇动飓风的蝴蝶翅膀。